天津美术学院文件
津美行发〔2019〕21号
关于印发《天津美术学院国(境)外来宾
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美术学院国(境)外来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美术学院国(境)外来宾
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境)外来宾接待工作,加强国(境)外来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及《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国(境)外来宾接待工作。
第三条 国(境)外来宾接待工作应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建设“特色鲜明、品质卓越、国际知名的中国一流美术学院”的办学定位,坚持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邀请国(境)外来宾来访要遵照外事归口管理要求,严格报批。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出邀请或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国(境)外来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和预算等。计划编制须控制在年度国(境)外来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 接待审批
第五条 国(境)外来宾接待应根据国际交流与合作需要,科学制定计划,合理统筹安排,规范提出邀请。
第六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来年重要接待计划报送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七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对外交流合作需要,统筹归口安排国(境)外来宾接待工作。
第八条 经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我市及学校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提出对外邀请。对外邀请应坚持业务对口、级别对等原则,契合涉外活动主题、性质和规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加强国(境)外来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每年12月,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学校外事需要制定下一年度国(境)外来宾接待经费预算。预算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从严把握,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
第十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对外交流合作需要,统筹归口安排国(境)外来宾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批准后,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我市及学校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提出对外邀请。对外邀请应坚持业务对口、级别对等原则,契合涉外活动主题、性质和规模。
第十二条 各接待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和来访国(境)外来宾对学校工作的重要性,将国(境)外来宾接待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国(境)外来宾自理。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或未列入专项的外事活动,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
第四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三条 国(境)外来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国(境)外来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国际旅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国(境)外来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
(二)国(境)外来宾住房标准: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表》(附件2)执行。
第十五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国(境)外来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国(境)外来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严格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表》(附件2)执行。
第十六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国(境)外来宾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国(境)外来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严格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表》(附件2)执行。
(三)国(境)外来宾在学校访问期间,宴请累计不得超过2次。
第十七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国(境)外来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国(境)外来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国(境)外来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国(境)外来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国(境)外来宾的车辆,应优先考虑学校自有车辆,安排车况较好的车辆接待。如不能满足接待用车需求,可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车辆用于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突出学校特色的纪念品、实物等,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表》(附件2)执行。
(四)对于外事活动中收到的礼品,应按规定分类处理。高级工艺品等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登记造册后,上交学校档案室存放;小纪念品、民族服饰、摆件等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登记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礼品展览柜展示;普通食品类由受礼单位自行处理。
第十九条 国(境)外来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国(境)外来宾自理。
第五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国(境)外来宾接待中,学校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二十一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国(境)外来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学校参加宴请人数应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国(境)外来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国(境)外来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二十二条 陪同国(境)外来宾赴外埠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学校或邀请单位负担。确需与国(境)外来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接待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批准,可按对应的国(境)外来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接待结束后,需如实填写《天津美术学院国(境)外来宾接待清单》(附件3),由相关领导审签。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者,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六章 经费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报销国(境)外来宾接待费用,应向财务处提供如下报销凭证:
(一)天津美术学院国(境)外来宾来访接待审批单(附件1);
(二)天津美术学院国(境)外来宾接待清单(附件3);
(三)住宿费、餐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等原始单据。
如安排在校内住宿,还需提供《天津美术学院国(境)外来宾校内住宿审批表》(附件4)作为转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 国(境)外来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国(境)外来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境)外来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国(境)外来宾的;
(三)违规扩大国(境)外来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国(境)外来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国(境)外来宾接待费用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上级委托的专项援外培训和接待任务按任务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美术学院境外来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津美行〔2016〕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美术学院国(境)外来宾来访接待审批单
2.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表
3.天津美术学院国(境)外来宾接待清单
4.天津美术学院国(境)外来宾校内住宿审批单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