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美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津美党发〔201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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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美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美术学院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天津美术学院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天津美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12 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美术学院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外事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外事工作的管理范围: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项目、国际合作科研与学术交流、中外联合办学、组织开展外国专家项目、对外建立友好合作关系、邀请和接待国(境)外来访、留学生工作以及须报送市外办、市教委、市出入境管理局、市科技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外事事项。
第二条 外事工作的管理原则:认真遵守国家外事工作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促进教学、科研条件改善,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办学效益,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外事工作的管理机制
1.学校外事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学校成立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谋划、统筹协调全校外事工作。
2.国际交流处是执行学校涉外政策、协调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国际交流处会同校内有关部门做好因公出访、校际交流、国际会议申报和外籍专家管理与服务等涉外事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和人事部门执行因公出国人员备案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外事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国际交流处及二级学院配合;外国专家按照聘用类型不同,由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牵头,教学和日常管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和学生的日常管理由国际艺术教育学院负责,招生由招生办公室负责;留学生的招生由国际交流处负责,日常管理由国际交流处和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教学由各二级学院负责。
3.按照“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部门、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二级管理,应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外事工作,负责本部门、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及其它涉外事务。
第四条 外事工作的管理要求
1.健全完善学校外事管理审批制度。涉外活动须报国际交流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重大外事活动须报院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活动。
2.从严执行国际会议校内审批程序。一般国际会议须至少在对外宣布前3个月申报,国际交流处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执行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申办或承诺举办国际会议。未经批准的国际会议不得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3.各单位开展涉外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美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外国专家、外国教师管理暂行规定》《天津美术学院国(境)外来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外事工作的注意事项
1.在同外方达成合作协议前,对合作方背景要进行必要的了解。在同外方达成的协议中,不得接受外方附加的宗教或其他意识形态方面的条件。外国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和学校开展业务活动期间,禁止从事传播宗教活动,禁止参加反华组织、从事反华活动、发表反华言论,不得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校内制度规定,严禁意识形态领域渗透。
2.各单位开展外事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过程中应做好国家安全、学术成果和内部材料的涉外安全保密工作,并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第六条 纪律与监督
1.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外事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外事管理规定,做好行前教育培训,把好出国审核审批关和回国后的报告关。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授权行事,不得越权,不得绕道报批外事事项,更不得擅自开展涉外活动。所有因公出访活动必须按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因私护照执行公务活动。
2.国际交流处负责对学校外事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外事工作规定的人员认真监督、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条 附则
1.港澳台事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政策及规定执行。
2019年12月10日
天津美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9年12月1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