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学校专业特色与办学优势,探索基于课程群的专业建设模式,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学生跨学科知识能力的交叉融合和个性化多样化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我校学术型人才培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微专业是指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外,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围绕某个特定专业领域、研究方向或核心素养,提炼开设的一组核心课程。通过灵活、系统的培养,使学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提高学生知识结构的复合性,提升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
第三条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依托自身资源,根据学术前沿、产业需求、学科发展和行业人才需求等,规划设置微专业。微专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申报、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遵循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微专业设置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根据本科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需要,不定期发布微专业申报通知,组织微专业申报,确定微专业设置。
第五条微专业申报建设的基本条件为:
(一)专业建设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明确,特色鲜明;依托学科是学校的优势特色学科或新兴交叉学科,满足新工科、新文科等相关专业创新人才培养需要、学生有广泛的学习需求。
(二)微专业设置应围绕未来10-15年的前沿性、革命性、颠覆性技术发展,围绕某个学科前沿或学科交叉的研究方向,坚持科教结合、学生中心和开放创新,培养学生某一方面的核心素养或能力。
(三)微专业负责人应当是本校在职教师(非返聘或外聘教师),具备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备微专业相关学术领域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一定的专业管理工作经验。原则上微专业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3 周岁,并至少主讲1门微专业课程。教学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有承担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教学建设任务的能力;所依托的专业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四)微专业专任教师应当以本校在职教师为主,可吸纳少量返聘、外聘教师,但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微专业专任教师总人数的20%。与其他高校联合开设微专业的,微专业教师比例可由双方共同商定。至少有1门课程是校外行业企业专家参与授课。
(五)每个微专业一般开设3~5门课程,总学分控制在10-15学分左右,160-240学时,以16学时/学分计算。每门课程原则上为2~3学分,学制一般为1年。
(六)微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须齐全。
(七)微专业设置须由依托专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论证后报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
(八)开设微专业的教学单位能从政策制度、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多方面支持微专业建设,并为微专业班级配备指导老师,安排专人负责微专业教学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鼓励跨学院(系、部)、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鼓励学院(系、部)与校内外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组织联合共建微专业。
第七条微专业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预计两年内完成资源建设。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学校对微专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微专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微专业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二)组织开展微专业申报与设置工作;
(三)微专业学习证书印制发放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微专业评估工作;
(五)加强对外交流,建立合作机制,推进学校微专业扩容增量,满足复合型人才培养和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求。
第九条开设单位对微专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开展微专业申报和建设研究工作;
(二)制定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
(三)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深化教学改革;
(四)具体负责微专业报名与遴选录取工作;
(五)负责微专业教学任务落实、课程考核、成绩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章运行与实施
第十条培养方式:
(一)微专业原则上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利用晚上、双休日、假期集中授课。开班时,修读学生数未达到20人的原则上不予开设。鼓励创新教学方式方法、采取混合式教学模式授课和多样性的灵活考核方式。
(二)建立微专业成绩单,微专业课程成绩不计入学生主修成绩单,不纳入主修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影响学生评奖评优和毕业资格。
(三)因学业情况变化等,学生可向开设单位提出退出申请,经开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正式退出微专业学习。退出微专业学习的学生,只发放微专业成绩单,不发放证书。
第十一条遴选方式:
(一)各微专业应根据相关课程教学实际,提前规划、明确招收对象、修读学期和学生遴选办法,报教务处审定后由学校统一发布,学生自愿报名,各微专业负责宣传、选拔学生等工作。
(二)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学有余力的在籍本科生均可报名。
(三)每名学生限同时修读一个微专业,已修读微专业尚未完成的不得申报第二个微专业。
第十二条学生完成微专业修读课程并考核合格,可获得课程学分;修满某一微专业的全部学分,可获得学校发放的微专业成绩单和证书。微专业证书为非学历证书,不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三条微专业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有一次重考机会,重考不及格者须交费重修;微专业修读不延长主专业修业年限,主修专业学制期满仍未修满学分的学生,只发放微专业成绩单,不发放证书。
第十四条学生修读微专业,按照总学分一次性收取费用。收费依据本科学费标准(津发改价费〔2013〕1220号)按比例计算,美术类200元/学分,设计类160元/学分,理论类130元/学分,工学类70元/学分。
第十五条微专业试听与退费:微专业课程开始第一周为试听周,试听周内办理手续的,免收学费;试听周结束后,学生一般不可退读,确有特殊情形不能完成修读的,需于每学期开课前一周提交申请,经教学单位、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按照未修课程学分同比例退费。
第五章评估与保障
第十六条微专业建设评估:
(一)建设期内,学校根据微专业建设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建设及运行情况研讨等,总结分析建设经验,解决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二)建设期满后,各微专业在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资源、教学评价等方面开展自评,学校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合格的专业可继续招生,不达标的专业暂停招生,限期整改;整改后,经专家重新评估仍不合格的专业,待全部学生完成学习后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微专业建设保障:
(一)教师所在单位依据学校教学工作量认定办法对参与微专业建设和教学的教师核算工作量。学校在各类教学项目申报中对微专业负责人及教学团队予以优先支持。
(二)学校对新开设的微专业建设期内每年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申请停招或者撤销的微专业,收回剩余建设经费。
(三)鼓励学院多种渠道,积极筹措微专业建设配套经费,确保微专业建设工作正常运转。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